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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或地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县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县级以上奖励。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县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奖以上;或县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掌握小学教育规律,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城镇学校学生巩固率100%,并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农村学校学生巩固率98%以上,并被评为乡(镇)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有1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教材教法研究、教改经验总结1篇;或有1篇论文获地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或有2篇论文获县级三等奖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全县以上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的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担过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1次以上,并且水平在本县范围内属领先地位(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乡(镇)、村小学教师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乡(镇)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在村级或教学点小学连续工作超过二十年。 8、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地级三等奖2人(次)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县级二等奖2人(次)以上。
第十二条 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含本评审条件第七、九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 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5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掌握小学教育规律,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城镇学校学生巩固率100%以上,并被评为地级以上先进集体;农村学校学生巩固率98%以上,并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有2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有2篇论文获地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地级以上推广,取得良好反响(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小学高级教师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担过地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2次以上,且水平在本市(州、地)范围内属领先地位(由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 6、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乡(镇)、村小学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或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 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5人(次)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地级一等奖3人(次)以上。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 本《条件》所称的教材、教参、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教材、教参、著作。 本《条件》提到的教材、教参、著作、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本《条件》规定的教材、教参以及获得的专利1项可折抵1篇论文。 本《条件》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摘自遵义县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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